本案该定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原系某县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环卫站工会主席兼垃圾收费员。2001年10月至2003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环卫站收费员职务之便,在经手收取县水电局、实验中学、电影公司等17个单位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和公共街道卫生管理费过程中,采用实收少缴或不缴的手段,以“大头小尾”开票的方式开出票据24份,侵吞所收取的费用累计人民币28652元。
[分歧]本案在讨论时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环卫站工会主席兼垃圾收费员,具有国家干部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采用实收少缴或实收不缴的手法侵吞公款累计人民币28652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虽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但其收取单位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和公共街道卫生管理费的行为纯属劳务,而非从事公务,因此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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