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转化型受贿”
一。案例
秦某为某国有公司副总,负责本公司财政发放大权,陈某为承包该公司建筑业务的包工头,某日得知秦某乔迁新居,送去空调一台,价值人民币13000元。秦某见已送至家门口,便称:既然已送来,便当作卖给我,手头一时没那么多现金,改日到银行取了一定还上“。几天后,秦、陈二人再次见面,秦对陈说”空调的钱改日一定还上“以后秦再也没有提起空调之事,在后来的经济往来中,秦某也时常照顾陈某,优先支付承包款。一年后案发。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中,对这13000元空调一节是否属受贿,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秦某在收受该空调时,已明确表示“既然已送来,便当作卖给我”且几天后,秦对陈说“空调的钱改日一定还上”,由此可见,秦某对这空调,其主观一直认为是购买的,尚欠陈某货款,因而该行为只能属于民事行为。如果不是案发,秦某可能会支付那笔货款,因而其主观并没有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因而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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