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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帐册,是挪用,还是贪污?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原系梁平县移动分公司经理。2002年7月调任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副经理。李某某在梁平移动分公司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2年5月上旬,从其公司小金库中转出人民币5万元,借给其老乡从事经营活动。6月初,小金库管理人员陈某某调离梁平,在进行工作移交时,李某某授意陈将5万元借款手续隐匿起来。同年7月下旬,李某某本人调离梁平时,又指使下属将小金库帐册全部销毁,将5万元借款据为己有。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讨论定性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李某某在借款时没有出具借款凭证,只是叫小金库经办人将5万元存款转到其指定帐户,继而借与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在自己调离时,销毁的是全部小金库帐册,并非仅限于5万元借款帐页,由此对于原小金库经办人员而言,李某某的行为是借款,而对于现接手的小金库管理人员而言,对此借款一无所知,但其借款的性质没有改变,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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