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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昆冈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案

「案情」

被告人。蔡昆冈,男,58岁,原系福建省漳州市巨峰葡萄园经理,1989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昆冈因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蔡昆冈犯有如下罪行:

1988年1月初,蔡昆冈在担任巨峰葡萄园经理期间,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承包葡萄园改土工程的陈亚乳代购锄头80把,计人民币468元,已在葡萄园作帐报销。后在与陈亚乳结算工程款时,又将此款扣回,据为已有。

1989年1月至7月间,蔡昆冈利用职务之便,背着主管部门,先后将自己1987年8月至1989年6月在巨峰葡萄园工作的工资补贴,由每月人民币100元、128元和200元增加到300元,从中侵吞公款4096元。

1988年8月,蔡昆冈以巨峰葡萄园的名义,由漳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粮油商行担保,向漳州市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人民币10万元。随后,蔡昆冈利用职务之便,将贷款中的5万元借给粮油商行经理施河池,用于归还该商行所欠的谷子款。施河池迟迟没有归还这笔款项,案发后才归还本金,所欠利息至今尚未还清。蔡昆冈对此应负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

「审判」

芗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昆冈身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为他人购置锄头的公款468元,又擅自提高自己的工资补贴,从中侵吞公款4096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56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归案后,能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于1990年11月9日判决,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判处蔡昆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检察院指控蔡昆冈犯有挪用公款罪,该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未予认定。

一审宣判后,蔡昆冈没有上诉,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的理由是:“蔡昆冈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款5万元借给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客观要件,并且时间长达一年之久,直到案发才追回本金,应追究其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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