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差价作为回扣的行为是贪污罪,还是受贿罪
基本案情。1997年8月,重庆市巫山县骡坪粮油食品管理站(以下简称骡坪粮站)站长伍某与湖北省沙市蓬源综合经销部的经理胡某合作,双方约定,胡某购买的小麦以单价0.63元/斤成交。但胡某要以0.70元/斤的价格与骡坪粮站结帐,结帐后胡某再将0.07元/斤的价差款作为"回扣"送给伍某。骡坪粮站收到该批小麦后,胡某即到巫山县要求与伍某结算货款。伍某同意,并与骡坪粮站副站长曾某用现金按0.70元/斤的价格与胡某结清了货款,并由胡某当场出具收据。待曾某走后,胡某遂将二人事先约定的"回扣"40000元交给了伍某,伍某将所得全部用于其家庭开支。
分歧意见:对伍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在定性方面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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