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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当得利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案情:

1998年10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海口召开“全国烟草系统统计工作会议”,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决定,会议由财务审计处负责承办。参加会议人员为各省级局主管统计工作的处长和有关专业人员。会议在海口市金龙大酒店。会务费用来源于国家局拨款2万元及参加会议的代表按3400元、3500元或3900元的不同标准缴纳。会议结余会费5万余元。被告人李伟英(财务审计处长)、张成有(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共同协商,认为会议期间,该处工作人员较为辛苦,决定将该款作为补贴平均分给财务审计处的人员。被告人李伟英、张成有各分得4000元。

1999年3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海口召开“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会议仍由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财务审计处负责承办。参加会议人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财务处长、审计处长等共128人。会议定在海口市国际金融大厦。该会议收取会费共计30万元,其中3万元为国家局拨款,其余均为与会代表按定标准缴纳。会后结余会费10万余元。被告人李伟英(财务审计处长)、张成有(财务审计处助理调研员)和廖彦(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彭能欣(财务科长)四人共同协商,仍以该处人员接待会议辛苦为由,决定将该款以补贴形式私分,并定下不同标准:一档每人3000元,二档每人5000元,三档每人10000元。被告人李伟英、张成有均属三档,各得10000元。

案发后,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找被告人李伟英谈话时,被告人李伟英遂交待了两次私分会议节余款的事实,并于1999年12月18日退赃14000元。被告人张成有亦于2000年1月27日退赃10000元。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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