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给职工买保险“好心”所长被判刑
将258.54万元公款给全所职工购买保险,为职工办“好事”的广西南宁市郊区用电管理所原所长陈恩佑,经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2001年5月初,陈恩佑看到单位快要撤并,便召集下属电管站负责人商议,为全所49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并向有关领导部门写出报告。得到的批示是“原则同意,经费由电管所自筹解决”。同年5月18日,郊区用电管理所通过下属的电站,将账上收入的用电管理费258.54万元,交付人寿保险公司,为职工购买10年的“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其中第一年的保金25.854万元分别记在职工名下。
不久,保险人员向陈恩佑介绍。可以用个人名义另开个账户,把剩下的资金232.69万元追加购买保险,产生的收益可以归个人所有。陈恩佑见有利可图,便将此款放在自己名下的保险账户上,以个人名义追加购买了“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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