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灰色收入当属贿赂犯罪隐蔽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禁止公民收受不具有礼尚往来性质的赠与,只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而这只是党规,而非国法。“灰色”,正好形象地说明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之下这种收入的不正当性质。对于大多数送礼者来说,这种赠送属于“感情投资”,但其所求的回报却不是感情或友谊,而是有权者手中的可以制约自己利益的权力。这种与中国传统的作为礼尚往来的赠与具有不同的性质,它具有对公职人员职务的收买性,包括得到有权者的特别有利于己的关照,也包括避免有权者的不利于自己的“关照”。这从现实中存在的掌权时门庭若市,无权时门可罗雀的现象便可略见一斑。

■灰色收入在现有立法中的性质确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这种属于感情投资性质的“赠与”不是贿赂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取的财物和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形式的收受财物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属于法定的受贿,其所收受的财物属于贿赂无疑。其收入不是“灰色”的,而是“黑色”的。如果所收受的财物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而是属于真正的赠与,这种收入也不是“灰色”收入,而是“白色”收入。只有因为职务得到了他人的财物,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不能证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与他人提供的财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这种收受的财物才是“灰色”收入。虽然这种收入对赠与方与收受方来说,是心照不宣的,这种赠与与收受者的职权有关,像动辄收受他人的数十万甚至更大数额的钱财就属此类;对社会公众来说这种赠与的性质也是明确的,即对国家公职人员权力的收买,很难让社会公众相信,有权者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某种活动剪彩等而收受大量钱财是因为“人格的魅力”而不是“权力的魅力”。但由于这种收受钱财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法定条件而不构成受贿罪,因此所收受的财物也不具有贿赂的性质。

■灰色收入实质是贿赂的隐蔽形式


(未完,全文共2863字,当前显示86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