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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独立审判制度/邹代生法律论文网

浅谈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江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确已取得了明显进步,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的改革步伐也明显加快,特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已掀起了一个高潮。围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内设机构改革、组织形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等等。在此,笔者仅就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众所周知,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司法权若不保持中立,法治便无法推行。保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独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因此,在赋予法官的独立地位和相对较大的权力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明确的法官责任制。从诉讼制度的发展来看,一方面是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不断重视和强调法官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表现为立法中一般性条款受到重视和司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另一方面,制度上对法官个人行为的制约也越来越趋于强化。建立法官的独立审判制度也是培养、锻造精英法官、建设法官职业化的需要。总之,更应当成为我国当前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目标。

宪法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际上体现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由法官具体体现的。法官不独立,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独立都无从谈起。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是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这一体制决定了有些案件不能由法官说了算。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显然不妥。第一,现行的审判体制,其中许多作法是建国初期乃至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法院的习惯性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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