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度创新对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叶文炳法律论文网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和作用是在党的领导下,依
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
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
治久安。可以说,人民法院的事业与国家的前途、党的事业息息相关。在
司法领域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关键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
平,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
障。
所谓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照《宪法》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
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
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领和水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法院司法能力提高
面临着来自三个方面的严峻考验:第一,法院所肩负的艰巨任务和历史使
命;第二,法院所面对的司法环境和时代要求;第三,法院的现有运行制
度与法官自身状况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
。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
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必须大力解决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第二的司法能力考验问题不是法院自身能解决的,至于第三则理
应成为法院研究的重点问题。要提高法院司法能力除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的指导思想,重要的是以建设高法官队伍素质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法院
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法院的基层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为
基础。
提高司法能力关键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但作为制度建设在司
法能力提高中却是当前的重点,笔者从下列三个方面论述制度创新与司法
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
一、推进制度创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密切相关。民
主也好,监督也罢,一切审判工作都要通过广大法官来实现。作为法院,
我们的司法活动表现能否使人民群众满意,关键也要靠广大法官来实践。
但是,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又不能仅仅限于提高法官内在素质这一个方
面。法院的司法能力既指法官的个体能力,更指法官的整体能力,而法官
的整体能力表现形式就是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如何提
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制和机制,尤其是决策机制、司法体制、监督机制
以及法官任免机制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既
要注重建立在法官高度自觉基础上的自律,更要注重建立在严格制度约束
基础上的他律。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重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我们
要推进制度创新,形成一整套更加科学的、民主的、公正的、高效的司法
体制和机制,使法院从自我约束性质的司法行为,逐步发展到以体现制度
约束性为主的司法行为,从而真正实现司法能力的制度化建设目标。
虽然法院的司法行为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核心,但长期以后,在关注司法能
力方面很容易淡化忧患意识,忽视制度建设。司法的特殊地位容易使一些
法官滋生优越感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特权思想和行为。邓小平同志在总结“
文化大革命”教训时明确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对于一个单位的建设特别是对法
院司法能力的建设,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和法院基层建设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面
对机遇和挑战,必须大力加强法院的建设,尤其是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执法
水平的建设,这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充分利用所面临的难得机遇、正确
应对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从而完成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现实需要,也是关
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到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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