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孟庆平法律论文网
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作者:孟庆平、李旺城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顺义区近六年来的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业分布情况及呈现特点进行具体分析,旨在让全区了解贪利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易发案区域、阶段,以寻找解决对策,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贪利犯罪职务犯罪预防堕落
一、近六年来顺义区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1998——2003年六年间,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的国企人员贪利职务犯罪案件共计26件27人,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11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13件,50万元以上的2件,单案犯罪数额最高达200余万元。男性24人,女性3人,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13人,占48.1%。案件所涉罪名情况如下表:
六年来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罪名统计
罪名1998年(4件4人)1999年(4件5人)2000年(5件5人)2001年(4件4人*)2002年(6件6人)2003年(3件3人)
贪污/2件3人2件2人3件3人2件2人1件1人
挪用公款4件4人1件1人3件3人2件2人1件1人/
受贿/1件1人//2件2人2件2人
职务侵占////1件1人/
*其中一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故在表中多出1件1人。
从上表可以看出,六年来我区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情况总体表现平稳,贪污、挪用公款是其主要犯罪表现形式,此二类的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共占到了80.8%、81.5%,受贿案件这两年有所增加,但总数仍然较少,所占比例不到20%,职务侵占案件只有1人1件,未出现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和巨额财产不明来源不明等其它贪利职务犯罪案件。近两年,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
1、案件线索数量减少,质量不高。2003年曾出现了无举报人、无被举报人、无具体事实的三无线索;
2、通过多年的法制教育,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得到加强;
3、随着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各企业规章制度、监督制约机制逐渐健全,漏洞逐渐减少,缩小了违法犯罪机遇的范围。
4、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成效,一些行为在违纪阶段就受到查处,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避免了一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5、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法律的威慑力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近六年来顺义区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特点
(一)从年龄上看,犯罪年龄相对集中。在被立案的27人中,20—30岁年龄段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18.5%,31—45岁年龄段的有14人,占总人数的51.8%,46—60岁年龄段的有8人,占总人数的29.6%,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是23岁。具体情况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21岁至25岁是易发贪利犯罪阶段,犯罪比例较高;26岁至35岁犯罪人数下滑;36岁至45岁犯罪人数迅猛上升,贪利犯罪比例达到最高;经过短暂回落后,在51岁至55岁时,犯罪人数又有所上升。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两个高峰段,即36岁至45岁、51岁至55岁,主要原因是受拜金主义和急于自我实现的影响,加之职务升迁,权力急剧扩大,导致腐败思想滋生;另一原因,受退休前心理失衡的影响,出现捞钱养老思想。
(二)从单位案发率上看,呈现出“案发率、易犯罪类型与单位性质挂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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