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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足之探析

何艳霞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1363)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作为我国第一部单行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单行法,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是,该法亦存在系统化不彻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尚未厘清、立法观念比较保守、连结点欠缺、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修改完善。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连结点;冲突规范

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为选择适用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提供了较为系统完整的规范。《法律适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单行法,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单行、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局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不可或缺。尤其是其广泛吸收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经验、充分总结我国三十多年来涉外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实经验,有许多值得关注的亮点。一是基本实现了我国冲突规范的系统化。该法共有8章52条,既有代表总则性质的“一般规定”,又有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规定,必要的弹性规范与硬性规范相结合,既有一定的前瞻包容性,又有现实可操作性。二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整部法律中的总体地位,具有开创性三是以经常居所作为选择准据法的主要连结点具有新意四是体现了对于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对消费者、劳动者及父母子女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适用规定皆体现了对于弱者权益的保护,符合国际社会近年来对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做法五是其冲突规则全部采用开放式的双边冲突规则,表明立法者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的开放态度。但是,笔者认为,该法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加以修改完善。

一、系统化不彻底

《法律适用法》作为一部专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单行法,没有把诸如《海商法》、《票据法》等商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民用航空法》吸纳进来,弱化了该法的系统性、完整性。笔者认为,该法应整合目前我国已有的分散性的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票据法》第5章、《海商法》第14章、《民用航空法》第14章、《继承法》第36条等等。《法律适用法》虽然对大多数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但仍将某些问题留待《民法通则》、《海商法》、《票据法》及《民用航空法》等解决,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也影响到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解决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单行法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新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尚未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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