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探析
王媛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42)
摘要:沈宗灵先生曾提出:“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作为特定法律工作者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和证成方法,已为司法实务部门广泛认可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有力武器。广义上的法律推理以狭义法律推理、事实推理以及判决推理为三种类型及阶段,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使命。
关键词:法律推理;事实推理;判决推理;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114-02
以广义的法律推理为研究视角,法律推理自身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逻辑方法向审判制度演进的过程。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进一步完善,法律推理在解决社会纠纷或者法律争议的功能愈加突出而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由之径。本文拟通过对广义法律推理内含的三种不同推理的分析探讨法律推理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一、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
广义的法律推理包括了狭义的法律推理、事实推理和判决推理。三种推理环环相扣构成了审判过程中的三个阶段,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方法为司法公正的实现保驾护航。不难发现,狭义法律推理是其中的首要环节,也是另外两个环节能够启动的前提。
根据中国法律界的主流倾向,法律推理的类型采用了博登海默的两分观点,即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形式推理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运用形式推理可以把握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以及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推理关系,而从一些法律规范合乎逻辑地退出另一些法律规范。而实质推理重视对法律的目的或价值重构,即法律的目的和价值推理,强调法官造法,追求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追求法律与当代社会的价值相契合[4]。按照博登海默的研究,实质推理适用必有三种情况:第一,法律没有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第二,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第三,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不合理[5]449。而这三点归结起来就是在法律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推理,而这种推理正如它的名字一样从实质上保卫着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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