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导入新课:
投影:录取通知书迟到一年湖北一女生告赢母校
秦春梅,家住随州市曾都区尚市镇战士村。2000年,她参加了高考,即始终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两个月后,秦春梅南下打工。
2001年6月18日,秦父从2001年6月9日《随州日报》上得知,女儿被武汉某师范学校录取。6月23日,秦春梅的父母终于在秦春梅的班主任那里找到了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上要求秦春梅于2000年9月15日报到。
此时离报到时间已过了9个月,曾都区第四中学为秦春梅出具介绍信,请求武汉市某师范学校让秦继续到校学习,可是该校未能批准。
因为学校未按时送达通知书使自己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秦春梅非常气愤。2001年8月,秦以侵犯自己受教育权为由,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四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父请求其班主任在录取通知书寄到后,通知其有关亲戚转告,并留下了相关地址和联系电话,班主任对此给予了承诺。班主任收到秦春梅的录取通知书后,在拨打了一次电话没有接听后,便再也没有进行联系。而且秦春梅填写的收件人地址是学校地址,曾都四中对此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同意代收录取通知书。
2002年9月1日,曾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都区第四中学赔偿秦春梅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中国新闻网2002年9月13日
在这个案例中,秦春梅状告母校侵犯自己受教育权,并且最终赢了这场官司。那么,什么是受教育权。国家有何相关规定和措施呢。从这节课开始,我们就来了解这些内容。
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
(一)什么是受教育权(板书)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在当代,一个人所获得的科学知识,绝大部分是通过受教育取得的。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来自200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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