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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制度性分析

作者:马宏芳

论文关键词:基本生存权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税

论文摘要。对个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救济,是社会保障所体现的基本理念,它是建立、发展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本文主要从养老保障制度方面来分析我国养老保障存在的三大基本问题,即“高交费率、高赤字及过窄的社会保障及盖面”.

对个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救济,是社会保障所体现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及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制度不仅是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发展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

一、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三大基本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发展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高费率、高赤字及覆盖面过窄”.

1.缴费率过高,且主要集中于企业,负担沉重

无论社会保障制度的收人形式采用税,还是费的形式,其实质都是由人民负担的。从世界范围内看,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的负担率属于高负担国家。目前,除北欧等少数高福利国家外,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率大体为人员工资的12一16%,且个人和企业各分担一半。例如,美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为工资的14%,雇主和雇员各承担7%,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为工资的巧%,雇主、雇员各承担7.5%.这一负担水平下,虽然在执行中存在着种种困难,但由于企业通常能够承受,因而就总体而言,制度能维持稳定运行。而我国现行的制度采用收费方式,且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收缴。因而负担水平因各地情况而异,但为了保证全国政策的大体统一,国务院规定,社会统筹部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部分不得超过8%.从目前的各地执行来看,大体上都是按28%来确定缴费率的。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保障负担率为工资总额的28%.

从分担方式看,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采用的是个人与企业均衡负担费用的方式,即大体上个人与企业各承担税收的一半,而在我国,企业的负担水平达到20%以上,接近于西方国家的3倍。这种负担水平,在世界范围内绝无仅有,这对于企业来说就成了沉重包袱。

2.社会保障基金,尤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亏空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大量亏损问题的研究分析》一文中,已有较详细的论述,可参看《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3.社会保障覆盖面过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不宽,在不同所有制之间、城乡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数量众多的农民基本上还处于社会保障覆盖面之外,而恰恰是他们更需要社会保障。他们大部分实行家庭养老的方式,享受国家救济的只是极少数“五保”老人。有资料表明,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占全国人口81%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却占总数的89%;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与国际比较,小康型国家享受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已达75%,而我国只有30%.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改革,目前仍然还局限于城镇居民的保障问题,好像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为城市居民而建立的,即只对少数人的保障,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这一问题已成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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