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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一是创建时期(1949—1956)。这一时期以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重要标志,加上此前建立的优待抚恤制度,以后施行的救灾救济、公费医疗政策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制度等,到1956年时已初步创立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套制度对于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新生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调整时期(1957—1968)。这一时期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中央决定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国务院为此先后颁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暂行规定》等,卫生部、劳动部、内务部等亦发布有关决定,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五保保障和军属优待制度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成效是退休制度趋向正常化、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但因受当时政治上日益趋“左”和经济波折的影响,对社会保障的调整任务并未完成。

三是挫折时期(1969—1977)。“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遭受了重大挫折。以1968年底撤销主管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的内务部为起始标志,1969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的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更造成劳动保险从此失去统筹机能并蜕变为企业或单位保障制。作为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统筹管理部门的工会组织亦被停止活动,其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办社会和社会保障单位化,并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了相互分割的板块结构状态,即国家保障制、企业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三个相互封闭、脱节的板块组成的社会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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