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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我国乃至世界的每一次农业发展,无不与土地制度的改革相联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我国农村、农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换来了巨大的制度变革收益,我国农业生产取得了历史上最好的成就,到一九八四年达到了历史的顶峰,全国上下为之皆大欢喜,一些人据此天真地认为,农村改告已大功告成,但此后连续几年,我国农业连续几年出现了徘徊不前的局面。严峻的现实,使人们深思。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原来在计划经济制度背景下产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制所具有的一些弊端亦逐步现显出来,如何革除这些弊端,使农村经济发展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针对这个问题,学者们对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学术讨论中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村改革实践中,人们对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形成了一个通行且己被法律认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在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术者述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表述有诸多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称之为土地承争经营权,定义为: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主要依据是该定义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并综合《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得出的。宪法修正案第6条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民法通则》第80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保护“。其它法律如《农业法》《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及其它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作了类似于上述含义的规定。在诸多学者的学术著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概括,因为具体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利大多仍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已被广大农民认可了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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