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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约束市场,而是约束行政――关于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思考

规范房地产业发展,是一个笼统性的提法,容易为法律干预该行业的正当性制造麻烦――“政府干预市场不宜论”,可能成为房地产业投机分子对正当法律干预的抗御理由;同时,“政府干预市场适宜论”,也可能成为行政投机分子扩张权力的理由。规范房地产业,如果事实上形成房地产市场的自由放任或者构成经营自由的不当约束,都不是法律干预该领域的理想结果。

房地产业发展事关公民生存权,涉及到每一个城市家庭,用法律控制的方法,促进该行业合理发展,是一种社会需要。不完善的房地产法制,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没有合适法律规范的房地产业,容易走向过度投机,不断递升博取社会超额回报的愿望。房地产业自由放任发展的局面,在开发的土地资源的有限供给的局面下,必然形成价格攀比。显而易见的是,自由放任的房地产商人,容易与土地资源供给方形成共同牟利的无形之网,并在社会中同盟化公众媒体、广告商和商业经济学人。这种共同利益,导致行政管理方面,尤其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实现与投机商人之间利益共同――主要是在价格的方面,形成两造之间的隐性默契,必然要为涨价欢呼和论证。这种局面不断深化,导致市场暴利不断出现,必将催生“地产大王”这类房地产紧俏社会的商业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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