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权权属性质分析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现有条件下全面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步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土地批租制时,土地使用者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转让、抵押和赠与等。这表明土地使用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性质。而对由土地租赁制界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其拥有的处分权的范围等问题,学术界和实业界的认识不一。有人认为它属于物权;有人则认为它属于债权;还有人认为,这种土地租赁权虽然属于债权但具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因而拥有部分处分权。对此,各地区的实际做法也不相同。有的地区规定土地租赁制下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批租制下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享有同样的处分权,有的地区则规定只有土地批租权拥有相对自由的处分权,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要经过特殊程序的认可后才能进行转租、抵押等。
针对土地租赁权的性质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的争论,目前尚无定论。在与之息息相关的物权法没有颁布之前,笔者在分析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的基础上,对土地租赁权的权属性质进行探讨。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和债权是相互对应的两种民事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中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在商品交换中,所有权的权能也可以依据交换原则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这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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