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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仲裁还是上法院

购房合同中,往往有一条解决纠纷方式的条款,就是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还是诉讼方式解决,大多数的人并不知道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要么就随便选一个,或者是听售楼人士的介绍进行选择。

两者之间共同之处很多,当然区别也很大。我是律师而不是法学家,深知当事人的心理与要求:真出现纠纷时,没有人会去考虑诉讼方式与仲裁方式的基本原则有什么不同、指导思想有什么区别等等,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如何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哪种方式最公平公开、最方便快捷、最经济、最便于执行,就是他们的选择。

所以我从普通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比较两种解决方式的不同,供广大读者在选择时作一个参考。

一、从公开性分析

目前,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程度也是越来越高,但是,毕竟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在这一点上,仲裁就有其非常显著的优势。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则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来共同选定该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可以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也就是首席仲裁员,可以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员,可以保障当事人选择自己信任的有专业知识、公道正派的人士来裁决纠纷,减少了当事人对裁决公平、公正性的疑虑,也有利于裁决结果被当事人接受及得到执行。

此外,仲裁过程是不公开的,这与法院公开审判是不同的,这样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可以得到保护。

二、从便捷性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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