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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思考

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一方面造成公司权力中心向董事会转移,董事会权利的扩展使得董事损害公司和股东的行为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也使得公司的经营和股东的投资利益越来越有赖于董事的勤勉、谨慎和诚实。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对董事诚信义务规定不够全面,对未能勤勉尽责的董事没有有效的处罚措施,造成上市公司董事普遍缺乏制约,董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董事执行职权不当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提出可操作指导。当代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均规定了有关董事责任义务的明确条款。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美国法律有关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相关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以期对董事违反诚信、勤勉义务的责任提供可操作性的借鉴。

违反诚信义务的赔偿

美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诚信义务不得免除,董事的赔偿金额为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即使公司没有遭受损失,公司原本也不可能取得某种利润,董事也必须将其所得到的利润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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