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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市场监管往何处去

2003年02月20日上海证券报

证券交易所是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最基本的功能有两个:一是提供交易市场;二是维护市场秩序。从这两个基本功能出发,全球各证券交易市场演绎出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形态,有会员制的,有公司制的,有非营利性的,有营利性的。不同的交易所形态,折射出各地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情况。不同的组织形态和法律地位,不仅导致各地证券交易所运营理念的差异,而且对交易所监管市场职能的发挥具有重大影响。全球证券市场目前大致有三种监管模式: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自律性管理模式和结合型管理模式。在不同模式下,政府与市场在持续博弈中不断地调整角色。研究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职能,必定离不开其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定位及其市场监管行为的可诉性

1、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定位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活动中扮演的角色极具特殊性。它既是一个集中交易的场所,又是由众多证券从业机构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它既是市场运营组织,又是市场监管机构;既是具体监管上市企业、证券商和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这些特殊性使得证券交易所同时具备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性质和职能,居于承上启下的市场中枢地位。

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交易所,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所的设立要受到监管;二是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活动要受到监督。作为市场监管者的交易所,其法律特征是最重要的市场自律监管机构。人们用"一线监管机构"来形容交易所。"一线监管"强调的是交易所的市场前沿地位,"自律监管"则是强调监管的法律性质。

在交易所行使市场监管职责时,其权力来源既有通过国家法律设定、政府管理机构委托授权,也有通过成员一致同意而获得。这三类不同来源的权力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间具有融合趋势。一方面,交易所的章程和规则可以通过事先的备案或批准来获取官方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获得对其成员及市场的法定强制力和约束力。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常常直接采纳交易所章程和规则的内容,或者将其决定建立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

交易所监管职责具有如下法律特征。首先,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本质上属于一种自律性管理。从历史上看,在政府实施监管之前,许多交易所就已经开始运作并长期存在。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在政府没有介入市场监管时,是长期以来维持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其次,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具有契约性。证券交易所与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之间的基础性关系为契约关系。交易所与其会员的关系由交易所章程调整,章程也带有明显的契约属性。再次,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实质上具有强制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会员一旦违反自律规则,将受到自律组织章程及规则的制裁。此外,交易所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政职能时,基于市场组织者的便利地位,其强制性是不言而喻的。

2、证券交易所市场监管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直接面对各市场参与者。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市场参与者之间有可能将矛盾焦点转向证券交易所,从而使交易所面临诉讼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探讨证券交易所市场监管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交易所提起的诉讼都比较罕见,即使提起诉讼,能够胜诉的更是凤毛麟角。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交易所自身严谨行事外,交易所设置的诉讼阻隔机制也起了重大作用。交易所设置的诉讼阻隔机制主要通过交易所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方式实现的,这种阻隔机制在某些国家甚至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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