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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安科技集体股权属引发争议

如果打开深锦兴(后更名为赫赫有名的亿安科技)九八年度以前的历次公告,细心的投资者就会发现,公司主要股东一栏中,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为深圳天俊实业)“集体股”赫然在目。尽管自九八年度中报开始,深圳天俊实业集体股已被悄然替换成深圳天俊实业工会持股,但从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当时出具的登记证明来看,仍将工会持股部分认定为“集体股”性质。截止今年6月30日,深圳天俊实业工会仍持有亿安科技股份506万余股,如果按深圳天俊实业工会前两次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深锦兴股份计,目前所持股份价值也在1500万元以上;而随着亿安集团入主为深锦兴带来的光明又诱人的前景,目前506万股股份的价值早就水涨船高。正是这部分数额庞大和价值不菲的“集体股”,其权利归属方向的争议却持续数年,直至今日仍未水落石出……

在亿安科技成为今年证券市场振肩而呼的角色之后,其抖落而下的历史尘埃令市场注目。

缘起

事情得追溯到1989年。是年8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成立深圳锦兴开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办[1989〗570号),拟组建的深锦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股本构成为:国家股由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认购40000股,共计400万元,占总股份的40%;集体股以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结存的奖励基金认购30000股,共计300万元,占总股份的30%;食出公司职工可购30000股,共计300万元,占总股份的30%。

做为当时隶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的深圳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食出公司),积极响应深圳市政府上述文件对集体入股要求,专门于1990年2月制订了《深圳市外贸(集团)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关于集体投资股份公司方案》(内文所称股份公司专指深锦兴——笔者注)。该方案首先明确集体入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奖金结余部分;其次确定集体投资的股份,归集体所有,由集体所取得的效益,必须分配给集体成员共同享受;“集体股权应属于集体股东所有,凡属集体成员均为集体股东”,在股份公司进行集体股成员登记,建立集体股成员名卡,并发给集体股东登记证,代替股票,明确股权资格,集体股东登记不能上市,买卖、转让和继承,以维护集体股的完整性;再次确立集体股股权的分配原则:(1)1987年12月止公司在职职工,均有享受分配的权利;(2)以考勤百分制的分数,计算分值,来确定集体成员的应占份额;(3)以考核经理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来确定集体成员的分配比例。第四,该方案强调:“本期集体投资股金,一经分配完毕,永恒不变”,“凡调离公司或被解雇和发生死亡的职工,一律在集体股股东卡除名,取消股东资格,同时收回股东登记证。其所占的股份,全部转作公股。”此外,方案规定拟由职工群众选出工会主席为集体股当然代表,作为董事参加股份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代表的一切权利。

可以说,深圳食出公司1990年制订的这个方案,其中有关集体股股金的性质、分配原则和管理方式等内容,成为日后公司与员工各执一辞的根据。随着深圳食出公司方案的实施,邓文生等400多位员工成为深锦兴集体股持有人。1990年7月,在深锦兴签发的《集体股东登记证》上,集体股依事先确定的比例份额据此登记在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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