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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利益要靠法律——“21世纪商法论坛”专家观点集粹

编者按在日前由清华大学举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国内法学界专家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进行了研讨。本报将部分专家在论坛上发表的主要观点刊登出来,以便读者了解。

资本市场管制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方流芳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管制的唯一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这里所说的投资者是相对于公司经理层、投资银行人员、专业投资人员以外的外部投资者,即社会公众人员。

方流芳认为,中国股市实际上一直是政府发起、控制和管理的。如果仅仅阅读法律文本,不难看到,中国有全世界最为严格的遏制市场欺诈的法律。在理论上,中国《证券法》、《公司法》和监管架构是足以遏制任何欺诈的;在国有股、法人股份不能流通的情况下,因为大股东不能通过买卖股票而获利,公司大股东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动因操纵市场。按照法律,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许转让他们持有的股票。因此,他们在理论上是没有动因去利用内幕信息而直接进行交易。中国证券市场没有柜台交易、所有股票都由登记公司集中存管;中国没有股票期权交易、不允许透支买进股票、不允许卖出当时没有取得所有权的股票,因此,在理论上,几乎没有可能发生自我交易、对敲交易等市场操纵活动;电脑集中竞价、自动配对成交的交易方式也使监管者更容易发现和追踪异常交易。由于代表控制权的股份不进入流通,公司收购是在流通市场之外进行的,在理论上,收购纯粹给流通股股东带来利益,发起人、机构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无法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没有可能利用收购而进行内幕交易。

然而,在理论上没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在事实上都发生了。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每个月都爆出重大新闻,投资者信心大挫。这些说明管制是失败的,未能有效保护投资者。

究其原因,方流芳认为,如果管制目标存在利益冲突,而管制者又是利益冲突的一方,管制必定走向实现管制者利益的目标,而偏离另外一些目标。在中国资本市场,管制目标是有冲突的。一是帮助国有企业“脱困”与投资者保护冲突。通过发行股票为国企筹集资金,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风险转移给公众投资者,这是发行市场的主要任务。因此,这是两个很难同时实现的目标。二是发行配额与市场监管冲突;三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股票的充分流通冲突

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又存在管制过度问题,有些管制是不必要的,徒然增加成本。有调查报告表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流向海外的资金已超过引进的外资,其原因就是过度管制。管制目标冲突、过度管制和管制不足是中国资本市场管制失败的重要原因。因此有效管制目标应十分明确,管制者和管制目标不应存在利益冲突。(段春华根据录音整理)

构建维护股东权的法制系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俊海认为,保护股东权利绝非《公司法》一部法律所追求的立法宗旨,而是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立法的宗旨之一。立足于中国股东权的保护实践,大胆借鉴发达国家保护股东权的先进立法例、判断与学说,进一步健全中国的股东权保护体系意义甚大。

刘俊海说,近现代“公司法”的历史就是一部为股东权保护而奋斗和努力的历史,“公司法”实际上就是股东权保护法。股东权保护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交易客户、公司所在地居民、公司所在地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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