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的负面效应
由于相对封闭式基金投资者选择的自由权更大,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更直接等原因,开放式基金自产生以来就受到投资者的广泛欢迎,发展十分迅速。但是,鉴于国内市场的特性,在我们强调其正面效应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它可能产生的负效应。
首先,对开放式基金立法滞后的负面效应将可能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20世纪30年代中期,美国许多基金失败了。调查的结果令人吃惊:投资公司的组织、运行主要为他们的关联人谋利,而不是为他们的股东谋利。为了确保投资人利益得到保护,美国国会在1940年通过了《投资公司法》。而我国目前已有的关于投资基金的法规、规章存在立法层次不够,效力有限,内容未能充分反映基金业发展的实际要求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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