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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

规范和发展一直是我国已经设立了十多年的证券市场的主题。随着1999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部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规范当中,信息披露制度被作为很重要的章节加以细述,因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当中两个最基本原则的直接体现,即“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证券市场当中信息披露需准确、真实、完整;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是对市场参与主体披露信息时的最基本的要求。只有这样,市场才能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投资者才能享受到“三公”原则所赋予他们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才能使投资者改变在证券市场中总是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状况;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长期发展。

在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曾经因为信息披露不当产生过很多违法、违规的问题,而影响最为广泛的就是著名的“琼民源”案件和“st红光”案件。其中,在红光案件中,一位上海的股民于1998年12月向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红光公司赔偿其因披露不当信息而使该股民遭受的二级市场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谈一谈在证券市场当中,因为信息披露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哪一方会因信息披露不当而承担责任。哪一方市场参与主体或者涉案相关人具有向相关人索赔的权利。

一、可以行使索赔请求权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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