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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

建设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可行性

就可行性而言,目前推动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建设有以下几方面有利条件:

1.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具备相当的规模,截至2003年6月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1250家,总市值约4.16万亿元,成为仅次于日本、印度、香港的亚洲第四大证券市场

2.市场组织基础条件已基本具备,已有的组织资源可以在保荐、市场流动性保持、交易组织、结算等多个环节支撑起分层市场的运行

3.在技术实现手段上,深沪交易所现在的市场技术实现手段可以满足分层市场的大部分需要。从深圳市场情况看,技术系统除承担现有主板市场交易、结算和市场监察任务外,专门用于创业板市场的第二交易系统也已开发完毕并经多次测试,此外技术系统还承担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和结算等。

4.监管资源,尤其是市场一线监管资源储备近年显著加强

5.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加强,投资理念正走向成熟,尤其是各类机构投资者近年有较快发展,分层市场强化的“买者自负”原则目前已有了较坚实的投资者基础

多层次市场建设的法律思考

(一)现行《证券法》规定对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制约。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第三十二条),其调整范围仅限于深沪交易所为基础的集中交易市场,换言之,《证券法》关于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实际上仅适合一个高层次市场。对于层次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等,不仅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而且为法律所禁止。同时,证券交易所只能采取单一的证券交易方式,制约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内部分层。因此,为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市场,需要修改《证券法》的相关条款,为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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