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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收支划分的法律依据

「正文」

一、什么是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地位及其变动依据是什么。

(一)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调整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财政收支权限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间收支划分的法律依据。

(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地位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财政法中的重要部门法。财政法由财政收支法和财政管理法两大部门法所组成,其中,财政收支法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是财政法的核心内容。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财政收支法中的组成部分,是财政收支法的基础性部门法,因为财政收支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财政收支的权限如何在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划分的问题,而规范这一划分问题的法律规范就是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关系到各级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关系到各级政府所承担的事权范围的大小和能否充分发挥其职能。财政收支划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立法体制的直接反映,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一国政治、经济和立法体制的未来走向。因此,财政收支划分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1」

(三)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变动依据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变动依据即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度分权原则、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适度分权原则,是指在财政收支权的划分上应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在保证中央财政收支权的前提下,适度下放给地方一定财政收支权。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是指在划分财政收支权时必须以各级政府的事权为基础,根据事权的大小来划分财政收支权。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是指在财政收支划分时不能一味强调效率,也不能一味强调公平,而应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达到效率与公平的完美结合。以上三个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因此财政收支法的变动中必须综合把握三个基本原则,以切实发挥各基本原则对财政收支划分法制运行过程中的指导作用。「2」

二、本次改革前我国财政收支划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国务院变动财政收支范围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本次改革前我国财政收支划分的基本制度

财政收支划分法由财政级次划分法、财政收入划分法和财政支出划分法所组成,因此,财政收支划分基本法律制度也相应地由财政级次划分制度、财政收入划分制度和财政支出划分制度所组成。

1.财政级次划分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了五级政府结构。(1)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我国《预算法》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相应设立了五级预算,由此,可以认为我国的财政级次为五级:(1)中央财政;(2)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3)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财政;(5)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法》规定,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因此,在特殊地区,财政级次为四级,没有乡、民族乡、镇财政。

财政支出一般需要通过预算的方式来进行。我国《预算法》第19条规定了预算支出的六种基本形式:(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但该法没有具体规定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的划分方法和原则,而是通过《预算法》第21条,授权国务院予以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财政支出划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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