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风险的财税法控制
「关键词」财政风险法律控制
「正文」
一、财政风险概述:
二、财政风险的成因:
从财政系统内部各种不利因素角度来看,这些不利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导致政府与市场关系不协调,(2)财政立法滞后且有关法规制定不禁合理,(3)财政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健全,(4)缺乏必要的公共决策过程,(5)事前、事后财政监督不力,(6)政府官员道德问题和职业技术问题。
按照具体财政活动类型划分财政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2](1)源于收入方面的财政风险。(2)源于支出方面的财政风险。(3)源于公共投资的财政风险。我国财政支出中有相当部分用于生产性投资,或资本性投资,这种投资与私人投资在风险影响方面具有大体相同的性质。(4)源于预算赤字的财政风险。(5)源于国债管理的财政风险。在我国明显存在着国债资金使用缺乏经济效益、税收结构不能适应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等问题,导致大部分国债几乎都要通过发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运作。这样,在财政困难未能扭转的情况下,国债规模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此外,还有(6)政府财政的公共风险;(7)政府财政的制度风险;(8)政府财政的系统风险;(9)官员道德风险与职业能力风险。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财政危险还可以看成信用活动中的危险:[3]公共部门的受信活动是政府以债务人身份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政府向社会发行债券,包括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和国际债券;
2、政府借款,主要包括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借款、各级政府之间的借款和国外借款;
3、财政部门通过金融部门从社会各界以有偿方式吸收的存款,主要包括邮政储蓄和社会保险基金。
具体而言,刘尚希博士曾提出提出第一可能导致财政危机的是金融危机,第二个是养老金风险,第三个是地方财政危机。[4]
三、财政风险的对策:
财政风险可能引发的后果非常严重,动辄随之以社会危机、动荡。于是,防范财政风险也是一个全社会全面的工作,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财政学各个方面都需要完善。下面尽从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与财政风险联系紧密的财税法学角度,谈谈对财政风险的控制。
(一)对经济、金融的规范、控制
1.完善经济责任制
2.增强银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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