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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自由主义发展过程中自发秩序思想的演进

一、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发展中的两个对立传统

在很多人看来,经济自由主义意味着不要政府或自由放任,甚至等同于无政府主义。这是对经济自由主义的误读,并且常常在实践上导致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滥用或否定。在一些研究西方近现代经济学史的学者那里,整部西方经济学史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种思潮消长、替代的历史。事实上,从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各个经济学流派的哲学基础中,可以看出整个西方经济思潮也是一部自由主义的兴起、发展的历史。即使是国家干预思潮(个别除外),也遵循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如对坚持私有财产制度,强调经济个人主义和自由企业制度,追求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均衡或和谐。我们认为,西方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两种对立的传统:一种为建构理性主义传统,认为政府有意识地控制和指导是个人经济自由的保证,自由放任会导致自由的丧失,人类所有的制度都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或发明的产物,强调要加强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另一种则是演进理性主义,或自发秩序传统,认为在恰当的法律规则约束下,每个人自发的经济活动,追求自身利益,便可促成社会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生成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强调要限制政府的干预。这两种传统的差异根源于对理性的作用的认识不同。建构论传统假定,人生来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秉赋,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需要的境况的所有细节,这使人能根据审慎思考而型构社会经济制度,在哈耶克看来,这是一种“知识的自命不凡”(pretenseofknowledge);而演进论者对人的理性之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他们认为,只有在累积性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即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在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发展的谱系中,前者有李斯特、凯恩斯、托宾和斯蒂格里茨等代表人物。所谓的自发秩序传统,则认为包括惯例、规则和制度在内的人类秩序,都并非是由于人们理性地预见到其利益而谨慎设计的,而是不同的行为主体在追求各自的目标时不经意的结果,用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弗格森的话来说,是“人类行为的后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它在过去的3个世纪里分别有3个重要的代表人物:18世纪的斯密、19世纪的门格尔和20世纪的哈耶克。

二、自发秩序传统的早期源流

经济自由主义中的自发秩序传统,至少可追溯到曼德维尔、休谟和弗格森等苏格兰道德哲学家。作为对笛卡尔建构理性主义的反应,这些道德哲学家对自发秩序进行过深入思考,并有许多精彩的论述。尽管人们认为自发秩序传统的思想源流在16世纪经院哲学派的经济学家中就可见端倪,但第一个系统地说明自发秩序的经济学家是曼德维尔(巴利,1999)。在经济学史上,曼德维尔的作用曾被人们长期忽视。在他的《蜜蜂的寓言:或私人罪恶与公共利益》一书中,曼德维尔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悖论:私人的罪恶产生公共利益。他看到人性在本质上是冲动的和自私的,而不是理性的、具有公共精神的。他认为,人类行为,不论是出自生命自保的冲动,抑或是为个人荣誉而产生的善举,其动机都发端于利己心。虽然人人都出于利己心行事,但一切美德都起源于这种利己心,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运行也有赖于它,甚至“芸芸众生中的首恶,亦有襄助公益的善举”。这样,曼德维尔在表面上糟糕的人性素材中确立了一种劳动分工和国际贸易理论,以及一种一般的、个人主义的经济和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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