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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成本逾百亿?银监会可能向监管对象收费

这一差别带来了不同结果。央行获得的是财政部门的全额拨款;银监会作为事业单位,可获得部分拨款,其差额部分通过向监管对象收费来解决。据银监会有关人士估计,银监会日常运转所需的绝大部分费用均将来自监管对象,费用征收的依据是监管对象的净资产额,具体费率则需经过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核定。

可资参考的是,同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证监会、保监会也都采取向监管对象收费的办法。

2003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2号),重新规定了有关证券市场监管收费的四项主要标准;

分别按年交易额的0.04‰、0.04‰、0.01‰,向上海、深圳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与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交易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

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每家收取发行审核费20万元;基金发行则为每个企业16万元。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其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机构监管费,最高收费额分别为30万元、30万元、5万元。以年交易额为基础,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0.002‰期货市场监管费。

保险方面,2002年9月3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99号),明确了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资保险代表处等收取监管费用的标准。

通知规定,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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