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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调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

近20年来,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制度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一个好的制度需要组织保障,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是落实知识产权制度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保证。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

与国际上的管理体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散管理,授权和行政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目前,我国的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别由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工商管理局和版权局管理。这些部门既是审查和授权部门,又是行政执法部门。

二是审理、登记、注册集中管理,行政执法分级管理。即,专利审查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都是由国家局管理,行政执法由省、市级机构负责。

三是司法与行政执法并举。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一大特色就是法院执法和行政执法两者互补。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注重赔偿等优点,但执法时间长、成本较高。行政执法具有灵活性,程序简单、成本低、效率较高。对一些简单的纠纷,许多企业愿意利用行政保护途径。一些外国知识产权机构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给予肯定,并希望借鉴我们的经验。

四是宏观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分布在各个部门。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还有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涉及各行各业:农业部和林业局负责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海关;环保和农产品与环保局有关,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还有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等。

(二)现行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部门分割,缺乏协调机制和统一战略部署

目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结果是,有些事情多个部门争着管,有些事情又没人管,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如,在国际谈判中,每个部门都参加,意见难以统一表达,不能集中对外;企业遇到的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得不到及时沟通和解决,造成损失;外商或外国政府要了解知识产权的问题,要跑许多部门,各部门的口径不同,外商往往利用我们部门之间不通气的特点,钻空子;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也是各自为战。

1995年,我国曾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由一位国务委员牵头。1998年机构改革以后,这一职能转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于没有高层次领导人牵头,没有坚持下来。

2.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缺少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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