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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全文信息发布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出了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具体建议。

【摘要题】事业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全文信息发布/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数字图书馆……

【正文】

1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

1.1全文信息发布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上信息服务面临的最大知识产权障碍。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一项新权利。国际立法非常重视这一权利。被称为网络版权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排他权利,可以许可他人以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使公众的个体成员,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独立接触该作品。”欧盟在其《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的第3条第1款也对“向公众传播权”做了规定:“成员国应授予作者独占权,以授权或禁止任何通过有线或无线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向公众的个体成员在自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这些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也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此外,全文信息发布还可能受到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的限制。

1.2发布外国作品的风险

数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很多是直接利用了外国文献。中国于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1993年成为《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成员国。2001年11月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与国际保护标准基本一致了。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trips协议。根据trips协议,中国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外国权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国的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已经修改,于2002年9月15日正式实施。以保证完全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检验入世承诺的一条标准。如果数字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外国权利人不会直接利用trips起诉(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不直接受理个人依据trips的起诉。中国法院也不直接援引trips条文),但可能利用中国国内法直接起诉数字图书馆或者其主管机构,或利用其他渠道直接将信息反映给中国有关部门。所以,应予以特别注意。

2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对策

2.1无版权的全文信息可以自由发布

无版权的全文信息主要有:

(1)官方文件。由国家机构颁布的法律文件、政府文件、法院判决书等具有立法、司法及行政性质的文件。官方文件颁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它尽可能地公开传播,使公众知晓,此类作品一经公布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我国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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