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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当前政府教育管理方式的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可能,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职能必须作相应的转化,即由适应计划经济的教育管理职能转化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教育管理职能。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方式主要是靠行政管理方法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来实现的。这种管理方式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以人们思想觉悟整齐划一为假设前提,采用国家计划、政府直接管理形式进行。毫无疑问,这种管理方式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计划经济的成功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方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即国家包得过多、干预过硬、统得过细、管得过死,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缺乏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活力和灵活性,学校也相应地缺乏办学主动性。因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其目标应从无所不包的全面管理向有选择的管理转化,从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从过程管理为主转向目标管理,从行政方法为主转向法律、行政并行,从短期管理为主转向中、长期管理,从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

一、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是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制定各种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和教育政策进行管理,目的是使教育工作在方针、制度、经费、人员、设施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有法可依,获得国家法律的有力保障,以促进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其具体措施就是通过不断改变法律的约束力的程度和范围来调节各种管理对象。由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概括性等特点,因而能保证管理系统的稳定性、连续性和规范性。正如有人所说的,它是人类社会管理活动进步的标志,是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方法。从我国来看,长期以来重人治、轻法治。在教育领域也是如此。

建国40多年来,我国的教育法规很不完善。目前,应着手系统教育法规的制定,使教育发展置于法治之下,以保证教育事业稳定地有条不紊地发展。象我国目前出现的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工资拖欠等,是政府行为不到位最突出的表现,是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严重失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依靠法治。只能走以法治教的轨道,才能真正使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到位,保证教育的正常运转。我国当前应强调教育立法在教育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的精神,抓紧完善教育法制,并使其正常运转。这是使教育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一环。

二、保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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