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各矿山、水电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xx年地质灾害汛期排查和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xx〕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xx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业单位务必于xx年4月10前组建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值班制度,落实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监测人员,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位。
二、制定完善xx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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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