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农村灾害救助方式,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xx〕23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内外开展农村住房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服务要求高,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农村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展农村抗灾救灾途径,完善抵御风险机制,健全农村保障体系,有效促进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工作目标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市参保率xx年力争达到30%以上;xx年力争达到50%以上;2015年力争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加大支持力度
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地财力情况研究制定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管理制度、划拨方式。重点优抚对象、散居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各区市县民政局统一投保,由县级政府进行全额补贴。
四、加强理赔服务
(一)出险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过村、乡级农保员向县级保险公司报案。
(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查勘现场,案件材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付款到农户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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