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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民建房数量和规模大幅度增加,但由于管理力量薄弱及农民建房思想观念落后等原因,农民违规建房、无图建房,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施工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建房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农民建房监管责任

做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办、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切实防止农村建房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镇(办、区)、市直相关职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本单位职责,实行分工负责、依法管理。各镇(办、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农民建房管理负全面责任,由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镇(办、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镇建设项目法人、居民和农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同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工作要求,围绕部门工作职责,向下延伸,将村镇建设工程监管纳入整个建设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范畴,加大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力度。市建设局对全市农民建房监管负全面责任;市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市安监部门负责农村建房安全的指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把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农民建房工程一般分为两个类别。一是两层以上(不含两层)、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二是投资额在3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我们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的管理。

㈠对限额以上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要将限额以上工程全部纳入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按法定程序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监督。对限额以上工程要加强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督促建设方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㈡对限额以下工程,由各镇(办、区)负责管理,市建设局等部门提供技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限额以下工程必须在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的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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