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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新形势下,县级人大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影响深远。有些同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义认识不足,没有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度,来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有些同志担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会被误认为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担心得不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2、权力运行机制不够顺畅。目前,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三者权力运行基本格局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一些应当依法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都是党委、政府单独或者联合作出决定,行使了明显属于人大决定权范围内的权力。正是由于“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这种权力运行机制尚未理顺,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常常被同级党委或政府所替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真正成为权力机关。

3、重大事项界定不够明确。虽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了规定,但过于笼统原则,对什么是重大事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实践中党委、人大、政府都在重大事项的判断上界定不清、把握不准,存在行权范围、程序和标准不明确等职责界限不清楚的问题,往往出现人大应该作出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党委或政府应该提请人大决定的事项而没有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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