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下检察权内部监督工作浅谈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浪潮下更加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检察机关大力提倡深耕主业,探索创新法律监督形式的同时,检察权怎么接受监督的问题也引发了思考。毋庸置疑,检察权应当接受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通过人民监督员、人大、政协、媒体以及公民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内部监督主要通过对员额检察官行为监管、案件质量考评的方式实行监督,由于检察官的业务行为主要发生于检察机关内部,所以,本文仅从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层面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上对下的监督职能。《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以,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权决定了指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下级检察院也有相应的服从和报告义务。
(二)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各级派驻检察机关纪检组和内部监察部门都承担着对机关内部检察人员在遵守办案纪律规定、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和廉洁办案方面的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三个规定”等检察机关和zd委对执法办案纪律的规定,在对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履职上进行了明确的约束和监督。
(三)案管办对案件的适时监督。案件管理办公室对网上流转的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可以实现事后监督向事前及事中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的转变。
(四)检委会的内部监督制约。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业务决策机构,具有宏观指导、议事决策、业务管理和司法监督等职能作用,委员在审议案件时,对案件承办人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方面予以监督指导。
二、内部监督存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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