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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然保护模式落后,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危及自然保护区的安全

目前,我国的自然保护模式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管理,其特点是管理目标明确,但是管理成本高,其实这种适合于数量不多的重点保护区和人口压力不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国情条件。在这种保护模式中,国家和行政管理部门把重点都放在保护上。国家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划出一定的区域范围,禁止人为对其进行采伐或狩猎并依靠科技力量来保护其中的物种以取得生态效益。这种自然保护模式认为人的存在使野生动物被赶尽杀绝,植被遭到破坏,因此传统的自然保护政策的核心理念就是限制人的活动,希望通过一种行政界限割断人与自然的联系,从而达到自然保护的目的。这种保护模式落后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主体定位失误;二是无视当地居民的利益。所以说这种传统的保护模式是不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中,国家已经制定了各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现行立法位阶低,约束力差。另外,由于自然保护区间的特殊性,全国统一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法规只能给予原则性的指导,不能适用所有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然而随着自然保护区事业的迅速发展,自然保护区类型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保护的对象也无法完全穷尽。所以,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应该需要不同内容的法律调整,才能实现法律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作用。但是目前,“一区一法”的程度还很低,使得许多自然保护区在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其特有的问题而无从管理,在法律上也找不出相关依据,成为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一大障碍。

目前全省还有一定数量的自然保护区(多为县级)尚未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的保护区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不能够有效地对资源和环境加以保护。、

管理资金紧缺

自然保护区大多数处于比较贫困的地区,目前很多自然保护区经费主要来源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引进投资和国外组织及个人捐赠,资金相对较少。森林防火、珍稀动物救护、公安装备、科研经费、巡护检测等专项经费都没有固定来源,设备陈旧落后,自然保护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同时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相对较少。迫于自养,保护区机构趋于重经营轻管理,管理滞后,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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