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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会监督县委书记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县委常委会的监督作用,保证县委书记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经县委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内容

县委书记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是县委书记在常委会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等议题的确定和干部任免工作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措施

(一)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确定方面

1.常委会议题提出应按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县委书记直接提出常委会议题的,应在会前主动与分管常委进行沟通

2.常委会研究议题,应先讨论后决策。县委书记不首先表态,在参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最后表态,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决议。

3.县委书记在常委会召开过程中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新的议题。如遇紧急工作议题,须经参会常委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列入常委会议题;县委书记不得临时动议研究干部议题。

4.推行常委会研究重大事项表决制。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经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通过投票表决做出决定。

5.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需提请常委会重新审议

(二)行使用人权力方面

县委书记在干部任用工作中,要带头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模范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德才兼备标准行使用人权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1.坚持行使权力与履行责任相结合。县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正确行使以下权力:

(1)调整动议权。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提出干部调整动议的意见。

(2)提名推荐权。根据岗位需要和对干部德才表现的了解情况,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既可以向本级党组织推荐,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推荐。

(3)组织酝酿权。对干部调整方案和人选建议,在召开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前,组织开展沟通酝酿。

(4)主持决策权。召集和主持县委常委(全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任免决定。

(5)监督管理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党委其他成员、干部人事工作职能部门遵守和执行选人用人政策法规,必要时提出责任追究。

同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把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

(2)严格履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选人用人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干部任免事项,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认真履行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遵守和维护选人用人工作纪律,选贤任能,公道正派,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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