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供水危机专项应急预案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供水危机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突发供水危机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对突发供水危机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未完,全文共797字,当前显示1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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