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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荫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园林绿化现状,以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成果为基础,全面开展城市绿荫行动,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制定本方案。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树立生态园林、节约园林、民生园林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开展城市绿荫行动,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增量提质,促进城市空气清新、景观优美、生态友好,城市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六大工程,即城市林荫道路建设、公园和广场林荫景观建设、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建设、林荫停车场建设、立体绿化建设、山体和水系生态修复建设工程,力争到2015年,我市建成初具规模的林荫道路系统,林荫道路的比例超过70%,林荫广场和停车场的比例超过60%,林荫小区和庭院的比例超过50%,立体绿化及江河湖岸绿化、山体和水系生态修复保护全面推进。力争通过3年时间努力,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增加绿地面积150万平方米,新植乔木30万株。市、县城镇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1平方米/人、38%和43%以上,其中旧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不低于5平方米/人、25%和30%。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我市所有县市均为省级园林县城(城市),同时实现国家园林县城零的突破。

三、行动内容城市绿荫行动着力解决绿量分布不均衡、绿化景观不丰富、有绿无荫或有绿少荫、季相不分明及园林绿化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建设林荫环抱、景观优美、功能完善的湖湘特色城市

(一)加强道路绿化,建设城市林荫道路系统

1.严格审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绿化建设,确保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符合有关要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导则》(湘建城〔2012〕140号)等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道路绿化建设应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道路绿化建设的设计方案审查、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新建道路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应符合以下规定:(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5%。(2)林荫路绿地率不小于40%,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5%,人行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林荫面积达到80%以上。(3)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0%。(4)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5)红线宽度在12至4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0%。

2.全力推进已修建但绿化配套未达标道路的绿化建设,特别要做好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新建道路的绿化配套建设,力争新建道路绿化达标率达100%

3.对现有部分道路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绿化提质改造,建成林荫路。市中心城区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站前路、青年路、建设路、解放路、洞庭路、得胜路、旭园路、八字门路等道路和临湖公路的林荫路改造。其他县市区要在3年内使城镇建成区内林荫路比例超过70%,所有进出城主干道力争达到林荫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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