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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治理方案

为加强与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办〔2011〕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到2011年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深入开展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如下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公务用车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含商务车、面包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生产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特殊业务用车)。

(二)内容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实施步骤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共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7月中旬前)成立泸溪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纠正(7月至9月)清理纠正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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