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统计工作考核方案
为推动我县农村统计业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为地方领导和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河北省农村统计业务工作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每年度考核一次,于当年年底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各乡镇、工业区统计员。
三、考核标准考核实行千分制,从统计基础、统计业务、统计服务、统计培训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统计基础(200分)1、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微机、档案柜,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办公场所干净、整洁。(80分)2、各种资料整理规范,原始资料齐全、按档案标准化管理要求及时整理。(120分)
(二)统计业务(600分)1、统计业务工作的评分,根据各专业工作量的大小,分到局各科室,由各专业人员根据报表的及时性和报表质量打分。农业200分,规下工业75分,投资75分,商业75分、服务业75分,其它100分。
2、各专业考核标准:(1)统计报表填写规范:加盖公章、填写法人码、填报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等项。(2)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登记在册)。累计迟报5次或出现缺报、拒报现象的,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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