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立法思考
[摘要]。实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关系到长江流域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危机和立法现状谈起,阐述了制定《长江法》和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必要性,初步建构了其体系,从管理体制、水权交易、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流域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权交易,《长江法》
近年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已经出现了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国内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建议制定《长江法》,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马骧聪先生曾撰文呼吁应“研究制定专门的《长江法》,对流域的开发、利用、保护作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1999年末,《半月谈》等多家新闻刊物先后登载了“全国人大正酝酿制订《长江法》、《黄河法》,以保护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的消息。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管理的地位和职责,进一步为《长江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及理论基础。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立法的必要性: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既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又是生态和环境的基本要素。长江流域地处亚热带,降水充沛,是我国水资源丰富地区之一,良好的水资源条件为长江流域的发展提供了自然物质基础,长期以来,长江流域的农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方面都是我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可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水资源利用方式,不仅指长江流域水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开发、利用、节约、管理,还包括作为环境价值的水环境保护,防治污染,防治水害等。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长江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面临严重危机:
一方面,长江流域水环境状况恶化,并且影响人均水资源量下降。长江流域受水体污染与水面积缩小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削弱了水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日益脆弱。主要表现为:区域性、阶段性缺水严重,湖泊萎缩,湿地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水土流失严重,航运船舶和工厂企业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质更使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
由于流域内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供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的威胁,使得长江流域部分地区出现水资源紧缺,影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已经成为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两大制约性因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增加,水量丰沛的长江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呈减少之势。2003年《公报》显示,去年长江流域人均水资源量已降至2100多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查表明,长江流域有59座城市存在水源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
另一方面,长江流域中、下游平原区洪、涝灾害频繁。由于长江中、下游平原区地面高程普遍低于洪水位数米至十数米,每当大汛来临,防御洪、涝灾害的形势十分严峻,遇大洪水就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水灾,是长江流域洪涝灾害最集中、最严重、最频繁的地区。在本世纪内就发生过1931、1935、1949、1954和1998年5次严重的洪水灾害,每次洪水灾害人民生产财产都受到巨大损失,灾区的生态与环境遭受严重的创伤,往往数年还难以恢复元气,长江中下游洪灾已成为我国心腹之患。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防洪法》,虽然不够完善却也为1998年抗洪提供了重要保障,也让我们看到了立法进行事前防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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