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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会计法的演进及其实施

一、会计法的演进过程

作为世界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文字记载的会计行为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构成会计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的会计立法工作,在我国从奴隶社会至今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集团都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相应地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真正将会计法规作为一项专门法律颁布则是进入二十世纪的事。

据史料记载,远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会计立法的雏型。周朝中央政府就设立了会计主管官员——“司会”,它是会计的最高长官,其主要职责是利用账册、数字、公文、户籍、地图等文件中的副本,考核各级官吏的工作,并检查、听取他们的会计报告。

战国时期,由魏文侯李俚所编纂的《法经》,史称为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其中就有许多与会计有关的条款,最重要的是它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就会计账簿及安全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做出了明文规定。此外,在《账法》、《杂法》等条文中,还对会计凭证、会计印鉴、仓储保管及度量衡等技术方面也规定有具体条款。

在秦代,法律中涉及到会计方面的规定就更加具体。如在《效律》中就严格规定了会计人员必须廉洁奉公,账实相符,记载准确,计算无误等要求。同时还对会计交接、财物损耗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在汉朝,对于会计账簿的设置与分类,会计簿籍的登记方法,会计计量单位与盈利的计算,会计凭证、会计报告、财物的保管与盘点等方面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制度。如在《上计律》中就具体规定了“上计簿”的拨出程序与时间,严令对上报不及时或者不实者治罪。

唐宋时代史称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在会计方法的发展上产生了奠定当今账户结算余额原理的“四柱清册结算法”,在会计机构的设立上又设立了专司审计的机构——比部。在会计立法方面亦更趋完善,不仅规定对违反会计制度的人给予较严厉的处罚,而且限定凡属经济报告上隐漏重复,收支不实者均从严治罪,甚至在有关条文中还规定了会计报告的格式及书法誊写要求。

元、明、清时期,在当时的一些重要法典中,对会计制度均有相应的规定,并较之前朝更加具体与完善。

辛亥革命后,由于对外政治与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西方成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大量传入中国,推动了会计工作法制化的进程。1915年3月,北洋军阀政府参议院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比较完善的《会计法》,共九章三十六条,史称为“民三会计法”。后来,又陆续颁布了一些专业会计法规,但后因袁世凯倒台,北洋军政府内部分裂,全国发生军阀混战事件,致使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1935年,国民党政府也颁布了一部含十章一百二十七款的《会计法》,其内容详尽,分项说明具体,加上后来于1945年颁布的《会计师法》,对于当时规范会计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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