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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腐败得到根本遏制的五个条件

于是有人就问我,您说的这个“腐败得到根本遏制阶段”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的条件可以得到衡量。为什么要等本世纪中期才能得到“根本遏制”。为什么第三阶段到第四阶段的时间要10到30年那么长。是不是过于悲观了一点。

关于反腐败斗争什么时候能得到“根本遏制”这个问题,记得上世纪末就有人提出、争论过,但是,腐败发展的态势并没有随一些人的“美好愿望”而向好的方向发展,反腐败斗争仍是艰巨的、困难的,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是很严峻的。所以,“腐败得到根本遏制”、“反腐败斗争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这句话说是好说,然而若是达不到几个“关键条件”,那么,这种“好说”不过是一种“自我安慰而已”。那么,什么是“腐败得到根本遏制”的几个“重要条件”呢。

首先应该提出的是,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笔者所提的所谓几个“重要指标”也只是个人的“一孔之见”,无非是想活跃一下人们的思想,引起人们的争论和供有关部门作一个参考罢了。

第一个“重要条件”。到了本世纪中期,腐败只是腐败官员的“单个的、零星的行为”,而不是像现在的那种“普遍的、集群性的、很有规律性的行为”。五十年代初期的社会腐败也很严重,为什么治理得那样好。原因之一就是一个“三反”和“五反”将官员的腐败压缩到了“个体的、零星的、抓腐败无规律可循的程度”,使腐败不至于成为“社会的公害”,而我们现在的腐败呢。用我们最高领导人的话来说,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里去了,腐败发展、泛滥到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程度了,成了共和国的“最大威胁”了,事实上,只要你认真地、坚决地按照中纪委布置的反腐败要求去反腐败,那么,你就一定会在一些最为“敏感的部门、行业、领域”里找出腐败大案、要案来的,而且各省市的反腐败几乎都能显示出相同的腐败特征来,是很有“规律”可循的。笔者认为,而要将当今的“普遍的、集群性的、很有规律性的腐败行为”转变为“单个的、零星的腐败行为”,没有10到30年的时间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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