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有利于保障民族平等,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而要构建这样一种社会和谐,首要的前提是社会主体的平等与自由,其中民族平等是社会主体平等的重要方面。
首先,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外,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上,在行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自治权方面都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
第二,从建国5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看,在颁布的一系列关于民族平等权利的各项法律的保障下,我国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都有着完全平等的地位;不仅在法律上,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中是平等的,而且在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也是完全平等的;不仅保障了聚居区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而且保障了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根本任务不仅仅在于宣布了民族平等的权利,也不仅仅在于保障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还在选举、教育、计划生育以及国家和发达地区在财力、人力、物力和技术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作了具体规定,为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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