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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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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的法理思考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是党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围绕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具有普遍性、目标性和指导性。和谐社会既是事物属性的本质特征,又是文明进步的基本条件;既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又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其实现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状况和条件密不可分。有学者提出,和谐与平衡相对应。国家与社会是二元的协调,国家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和谐不能无视社会的差别和矛盾,应承认社会存在利益差别。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不能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实现。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要达到和谐必然要经历矛盾、斗争的过程。有学者深入阐发了法的和谐价值,认为法的适用目的之一是完善社会正义,及时的正义才能为大众接受。法协调双方的矛盾,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并努力消除矛盾。也有观点认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社会。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建设的繁荣昌明,公民权益的日渐保障,和谐社会将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学研究者应当深究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赋予其深邃的内涵、获取其预期的价值、洞察其隐匿的缺漏、规制其牵涉的行为、诱导其未来的走向。

有学者分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既体现为相对静态的存在,又体现为动态的、辩证的过程;渗透着以物质文明发展为前提条件的“以人为本”精神,存在能够有效平衡或解决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的多元机制,存在着以“民主与法治”为制度核心的生机勃勃的社会环境。当下亟待重构“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立法精神和执法司法理念。有学者认为,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需要,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的特殊属性,经历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检验。法治建设强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实践和人民是否满意而不是以某种理论、模式来检验和衡量法律制度的正确性。有学者提出,和谐社会的法治意义包括体现秩序井然的法治观,体现制度正义的价值观,体现以民为本的人权观,体现监控特权的平等观,体现政府清廉的义务观,体现保护弱者的均衡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解决群体利益差别、地方利益差别、民族利益差别、贫富利益差别、城乡利益差别以及由过渡性政策措施和传统性因素导致的不和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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